2005年7月12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昨问今答

  共有人、承租人谁有优先购买权
    陈先生问:
    去年8月,我与张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店面房并将该房出租给李某。今年5月,张某因急需资金,提出要将自己在购买房时的出资份额进行出售。我表示同意并要求由我来购买。李某闻讯后,也要求购买,并提出他作为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。作为房子所有权的共有人,我也有优先权。请问,在两个优先权中谁更优先?
    本报作答:根据有关法律规定,你和李某都有优先权。但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,在同等条件下,房屋共有人的优先权是优于承租人的。所以,你的优先购买权更优先。
    
    家政服务受伤谁赔
    马女士问:
    我在一家家政服务中心工作。6月5日,家政服务中心派我到张某家打扫房间。在清洁天花板时我不慎从梯子上摔到地面,导致臀部和手部骨折。张某将我送往医院治疗,但张某认为我的医疗费应该由家政服务中心承担;而家政服务中心则认为,我是为张家服务受伤的,应当由张某支付医疗费。请问:我该向谁索要赔偿?
    本报作答: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11条第1款规定: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,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,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,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”从你的情况看,你与家政服务中心之间存在着雇佣合同关系,而与张某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,你的受伤也不是张某造成的。因而你只能向家政服务中心索要赔偿。

  地被别人耕了怎么办
    赵先生问:
    2004年我与村里签订的承包一块20亩的土地的合同,承包期是25年。今年同村村民王某说那块地是他承包的,我侵犯了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,还将我告上法庭。后来法院判决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”,判他败诉了,但他抢先把那块地给翻耕了。我找法院要求执行判决,法院却告诉我没有执行内容,不受理我的执行申请。法院是否执法不公,请问我该怎么办?
    本报作答:首先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。法院可执行的内容只能是支付一定的费用、完成一定的行为或是制止一定的行为。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”的判决并不涉及什么费
    用也不涉及什么行为,所以法院无法执行。由于王某抢先翻耕了你的承包地,他对你造成了侵权,你应该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。